1. 首页 /  首页 > 法律 > 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刑事诉讼期限一览)

刑事诉讼时效和期间汇总

执行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依据

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日

刑诉91条

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日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

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

逮捕

检察院逮捕审查,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已拘留的

7日

检察机关

未被拘留的,一般情况

15日

检规297条

未被拘留的,重大、复杂

20日

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情况

14日

刑诉167条

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特殊情况

延长1-3日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日

检规290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准捕的提请复核

15日

检规291条

上级检院

公安机关

侦查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期限

2个月

刑诉156条

公安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延长1个月

上级检院

在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刑诉158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58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2个月

刑诉159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刑诉160条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57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1个月

刑诉172条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15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10日内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

延长至15日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1个月

刑诉175条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1个月

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一般情况

20日

刑诉220条

人民法院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

1.5个月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2个月

刑诉208条

至迟

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再延长3个月

上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1个月

刑诉205条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刑诉208条

检察机关、法定代理人、当事人

上诉、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自接收第二日起

10日

刑诉230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自接收第二日起

5日

人民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2个月

刑诉243条

人民法院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以延长2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刑诉241条

二审法院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刑诉246条

死刑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日

刑诉262条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申诉时限

具备法定情形的

无期限

再审立案意见7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可能宣告无罪,未受理,疑难、复杂、重大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再审立案意见10条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审限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3个月

刑诉258条

延长期限

6个月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自接受抗诉之日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同上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第79条)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刑诉第119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第149条)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诉第97条)

5、本表及以上内容所称“刑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