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首页 > 法律 > 法律知识

禁诉令的适用条件(诉讼禁止令)

禁诉令是一种行为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当事人签发,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的禁令。该禁令在英美法法系中广泛采用,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却鲜为人知。我们国家相关案例也是寥寥无几。

为什么会存在禁诉令?因为在一个争议案件中,往往有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所以存在了平行管辖法院。如果均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在同一国家往往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如果涉及到两个国家之间,可能就没有那么容易解决。

两个国家之间的法律的不同,可能会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因此可能存在当事人在一个国家起诉后,对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在其他国家提起类似或相同的诉讼,而这些诉讼会影响本来的诉讼的进行。而起初受理的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就对当事人发一个禁诉令,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诉讼。

我们国家对禁诉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禁诉令的理解与应用

我们国家禁诉令案例:

1、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专利纠纷案。华为先是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

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当时华为在国内一审胜诉,康文森在德国一审胜诉。胜诉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禁诉令的理解与应用

2、OPPO公司应夏普株式会社要求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谈判过程中,夏普株式会社在域外针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OPPO公司认为,夏普株式会社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FRAND义务,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夏普株式会社拥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进行许可的全球费率作出裁判。

同时,鉴于夏普株式会社可能以“域外禁令”胁迫其进行谈判,OPPO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夏普株式会社在本案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向其他国家、地区就本案所涉专利对OPPO公司提出新的诉讼或司法禁令,如有违反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 万元。

在一审法院发出“禁诉令”后7小时,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向OPPO公司下达了“反禁诉令”,要求OPPO公司向中国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一审法院围绕“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进行了法庭调查,固定了夏普株式会社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向其释明违反中国法院裁判的严重法律后果。最终,夏普株式会社无条件撤回了本案中的复议申请和向德国法院申请的“反禁诉令”,同时表示将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中国法院的生效裁决。

禁诉令的理解与应用

3、2020年6月9日,中国小米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美国公司Inter Digital持有的SEP的全球FRAND利率。但在武汉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Inter Digital,Inc.(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7月29日向印度德里法院提出申请,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对小米及其关联公司发布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从上述可以看出,通过禁诉令,可以很好的保障法院的诉讼的正常进行,为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禁诉令一方面作为一种应对平行诉讼的有效方式,在避免多重诉讼不同判决导致的不公正、低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降低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减少了当事人负担,避免了判决的执行难题。

但另一方面,禁诉令允许甚至迫使当事人在受诉法院国以外的国家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可能侵犯受诉法院国司法等问题。但也有其他的问题存在,比如造成国际关系紧张等。

司法权力的扩张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前进,禁诉令的使用也会越来越多,面对如今频繁的司法挑战,我国需要结合本土司法实践,完善禁诉令制度,以争取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话语权和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