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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委托讨债可不可以放弃债权-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中委托讨债可不可以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所以债权人自愿的,可以放弃债权,与是否委托讨债无关。而受托人接受委托追讨债权的,不能私自代债权人放弃债权。关于民法典中委托讨债可不可以放弃债权的问题,下面当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中委托讨债可不可以放弃债权

1、放弃债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所以债权人自愿的,可以放弃债权,与是否委托讨债无关。

2、而受托人接受委托追讨债权的,不能私自代债权人放弃债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哪些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所以,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债权。而受托人接受委托追讨债权的,不能私自代表债权人放弃债权。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当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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