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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推荐17篇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篇

1、评审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3、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表原件1份;

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

6、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1份;

7、报告编制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1份;

8、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范围文件)复印件1份;

9、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原件1份;

11、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1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

13、电子光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的数据库文件)原件1份;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2篇

法律依据:一、实施依据:《^v^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v^《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v^《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v^《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v^《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v^《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v^《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v^土地管理法》;《^v^矿产资源法》;《^v^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v^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v^令第42号);《^v^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6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2006年增补本);《江西省实施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3篇

1、《江西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其电子文件原件3份;

3、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提供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单项建筑工程应提供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方案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外省(市)设计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备案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5、建设项目本身及周边建筑物按规定有日照间距要求的,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6、报审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提供原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调整、修改的说明原件1份;

7、报审分期实施项目的,提供原批准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3份。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应绘制在^v^四线图^v^上);方案文件格式为图形文本及电子文件各壹套,图形文本需加盖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认可章;

﹡用地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a、用地总平面规划图(1∶500或1∶1000);

b、用地竖向绿化、综合管线规划图;

c、规划设计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2、建筑设计方案文件格式为图形文本三套及电子文件,图形文本需加盖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认可章;

﹡ 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内容:

建筑平、立、剖面图;

b、二个或二个以上建筑彩色效果图(鸟瞰图、景观效果图、绿化亮化效果图); c、建筑设计方案说明书及主要技术指标。

﹡属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项目的,应提供:

①平面布置图(应绘制在由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1000城市地形图上); ②有关协议文件; ③需破挖城市道路的,应提供市政部门、^v^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8、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除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提交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9、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件原件1份,电子文件1份;

11、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个人住宅用地除外)(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复印件1份。

12.建筑面积核算报告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4篇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v^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基本案情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调解结案,安徽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权利义务。调解协议中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为偿还澳中公司欠付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工程款,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中建三局一公司、澳中公司、文峰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文峰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作为债务承担者加入调解协议,并表示知晓相关的义务及后果。之后,文峰公司分两次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了金额总计为人民币陆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该汇票因文峰公司相关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无法兑现,也即中建三局一公司实际未能收到6000万元工程款。

中建三局一公司以澳中公司、文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冻结了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文峰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异议称,文峰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其已经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另外,即使其应该对商业承兑汇票承担代付款责任,也应先执行债务人澳中公司,而不能直接冻结文峰公司的账户。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一、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执字第000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二、变更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2016)皖0191执10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为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

本案中,调解书作出于2015年6月9日,其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9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第3项约定: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12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中建三局一公司、澳中公司、文峰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承办法官询问文峰公司“你方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于加入本案和解协议的义务及后果是否知晓?”文峰公司代理人邵红卫答:“我方知晓。”承办法官询问中建三局一公司“你方对于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本案和解协议承担债务是否同意?”中建三局一公司代理人付琦答:“我方同意。”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三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有关文峰公司出具汇票的意思表示不仅对文峰公司出票及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等问题作出了票据预约关系范畴的约定,也对文峰公司加入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债务关系、与澳中公司一起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承担债务问题作出了原因关系范畴的约定。因此,根据调解协议,文峰公司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关系层面有就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偿的义务。文峰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未实际履行,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请法院对文峰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毛宜全、朱燕、邱鹏)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5篇

凡符合采矿权申请条件的^v^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均可报名参加竞买。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申请期限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三份)等资料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竞买申请人持报名回执和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竞买保证金缴纳单位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获竞买资格。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6篇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 2.矿业权占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v^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v^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5.《财政部 ^v^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6.《财政部 ^v^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矿业权占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平方公里的按公里计,大于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 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7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合并执行/受偿顺序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条

《^v^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基本案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在执行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申请执行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原申请执行人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分别将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拥有的对博易公司、闫秋萍、孙全英的债权转让给了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泉之源公司)。依据神泉之源公司的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 04执57-4号执行裁定,变更神泉之源公司为上述四案的申请执行人,债权总额为元(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将四案合并执行。

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汝国用【2013】第0069号,证载该宗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平顶山中院评估、拍卖土地为该宗土地的一部分,即公司园区内东西道路中心线以南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委托评估、拍卖的土地面积未分割,未办理单独的土地使用证。

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所涉当事人轮候顺序为:1.陈冬利一案。2.郭红宾一案。3.郭志娟、蔡灵环、金爱丽、张天琪、杨大棉、赵五军等案。4.贾建强一案。5.春少峰一案。

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4月4日作出(2016) 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将扣除温泉酒店及 1 号住宅楼后的流拍财产,以保留价元以物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对于博易公司所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施工单位决算后,由神泉之源公司及其股东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予以退还。”

赵五军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实现查封在前的债权人债权以后,严格按照查封顺位对申请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清偿。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豫 04 执异2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赵五军的异议。赵五军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执复158号等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豫04执异27号等执行裁定及(2016)豫04执57-5号执行裁定。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9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848、847、845号裁定,驳回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五军以以物抵债裁定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提出异议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平顶山中院在陈冬利、郭红宾、春少峰、贾建强将债权转让给神泉之源公司后将四案合并执行,但该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贾建强虽申请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B29地块运营商总部办公楼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已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贾建强对该建筑物及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执行法院虽将春少峰、贾建强的案件与陈冬利、郭红宾的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春少峰、贾建强、陈冬利、郭红宾依据相应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平顶山中院裁定将全部涉案财产抵债给神泉之源公司,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建强、春少峰债权受偿顺序提前,影响了在先轮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向国慧、毛宜全、朱燕)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8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一般保证/严重不方便执行

裁判要点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相关法条

《^v^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v^担保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

基本案情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在审理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青海海西家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依金桥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家禾公司账户存款1500万元(账户实有存款余额23万余元),并查封该公司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之后,家禾公司以需要办理银行贷款为由,申请对账户予以解封,并由担保人宋万玲以银行存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青海高院冻结宋万玲存款1500万元后,解除对家禾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2014年5月22日,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向青海高院提供担保书,承诺家禾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愿承担家禾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担保最高限额1500万元,并申请解除对宋万玲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青海高院据此解除对宋万玲1500万元担保存款的冻结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青海高院调查,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原青海海西家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除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在建工程价值4亿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保全阶段冻结的账户,因提供担保解除冻结后,进出款8900余万元。执行中,青海高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金泰公司在三日内清偿金桥公司债务1500万元,并扣划担保人金泰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金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请求返还已扣划的资金。

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青执异12号执行裁定:驳回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38号执行裁定:驳回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执异12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上述规定中的保证责任及金泰公司所做承诺,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v^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依据上述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于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金泰公司的财产。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赵晋山、葛洪涛、邵长茂)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9篇

报名时间:2021年91日至2021年928

挂牌时间:2021年929日至2021年10月18

地点:巴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住建大厦11楼1116室)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0篇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 2.矿业权占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v^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v^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5.《财政部 ^v^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6.《财政部 ^v^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平方公里的按公里计,大于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 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1篇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原件1份(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模板,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复印件1份;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原件1份,电子文件1份(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模板,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5.项目涉及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1份;线性工程需提交沿线各乡镇支持性意见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

7.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

8.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原件1份。

9、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原件1份。

10.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原件1份。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2篇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含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

3、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有效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1份;

5、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8、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9、采矿权价款缴纳票据第四联原件原件1份;

10、三者叠合图(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及探矿权范围或招拍挂出让范围、预划定矿区范围)原件1份;

11、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查意见原件1份;

1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

1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1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6、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3篇

1.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 2.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3.申请变更矿区范围的,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扩大采矿权范围的,需汇交相关地质资料。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缩小划出的矿区部分已完成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或未破坏),不存在储量分割。 4.申请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矿山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5.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勘查程度符合规定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4篇

本次采矿权公开挂牌转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者确定为竞得人。

六、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矿产资源具有不可预见性的风险,竞买人应充分了解该矿权的相关情况,审慎评估投资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转让文件和转让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竞得人应当为营利法人。交易成功后,竞得人应备齐相关资料到有权审批登记机关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竞得人自行与新疆巴州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有关协议。

)有意参加本次项目竞买的申请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本次公开转让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邮件和口头报名。

阿女士13779641068

巴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日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5篇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迟延履行/履行完毕

裁判要点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相关法条

《^v^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基本案情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锡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时代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因时代公司未履行义务,天宇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天宇公司与时代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时代公司同意以其名下三套房产(云港佳园53-106、107、108商铺,非本案涉及房产)就本案所涉金额抵全部债权;二、时代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天宇公司将抵债房产办理到天宇公司名下或该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并将三套商铺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变更为天宇公司名下或该公司指定人员名下;三、本案目前涉案拍卖房产中止15个工作日拍卖(已经成交的除外)。待上述事项履行完毕后,涉案房产将不再拍卖,如未按上述协议处理完毕,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拍卖;四、如果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目前执行阶段执行已到位的财产,返还时代公司指定账户;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6篇

1.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3.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或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并批复(备案)。 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须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6.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已汇交相关地质资料。 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应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采矿权拍卖转让合同范本 第17篇

(一)竞买申请人一次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到指定银行账户。

保证金及价款收款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收款账户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736070100100151578

开户银行行号:313888000021

(二)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2819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三)竞买人成交的,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转让成交金;竞买人未成交的,五个工作日内原数无息退还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四)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