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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祝福和保障每个人幸福生活的法律。自1981年实施以来,婚姻法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为保障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规定,为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调节夫妻关系和家庭间的财产关系,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承认夫妻合法的结婚※和※※。

第三条 结婚应当遵循自愿、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等地位、真实意思和互相尊重等原则。

第二章 结婚

第四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第五条 男女双方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六条 禁止下列婚姻:

(一)未满十二周岁的女孩和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孩;

(二)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被收养关系的异性亲属;

(四)有配偶关系的。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一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第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债务以家庭财产偿还;没有家庭财产的,夫妻有同等责任偿还;一方明显过失的,由该方承担债务。

第四章 ※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讼;夫妻双方协议※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在以下情况下,夫妻可以协议※: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

(二)一方有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一方※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恶行的;

(四)一方因疾病不能继续婚姻关系的。

第五章 审判程序和调解

第四十三条 ※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决定。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请求保护权利的权利,并当庭传达调解※案件的程序和效果,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第四十五条 在※诉讼和※登记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状况调查员了解有关情况,婚姻状况调查员应当提供实事求是的调查结论。

第六章 补偿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后,因在家庭中作出经济贡献或者在家庭中受到其他方面的损失,致使合理生活需要不能得到解决的一方,有请求补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后,经济困难的一方对过错方有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情况判决或者协助当事人协议解决财产、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平等相待,相互尊重,携手共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婚姻关系。

本法所称“夫妻”是指男女两性之间结成的夫妻关系。

本法所称“家庭”是指由一定的血统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