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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土地征用享有的16项权利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十六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知情权、确认权、参与报批权、知情公告权、补偿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和享受社保权。

法律分析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十六项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恢复耕种权)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16、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享受社保权)

结语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有十六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以及享受社保权。这些权利保障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和权益,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三十条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